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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法草案有望明年列入计划

2015年03月19日 10:15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李晓 贾泽娟

  农村金融立法在等待中看到了曙光。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表示;“目前全国人大正在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已经成立了一个有十几个部委参加的工作小组。我和另一位副主任委员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各一位同志负责具体协调,计划于2016年提出法律草案框架思路并争取列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呼声较高

  农村金融立法呼声已久,推动立法工作也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年关注的问题。数据显示,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农村金融立法的议案达47件。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沈丘县冯营乡李寨村党支部书记李士强也提出建议,希望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顶层设计。

  对长期服务于农村的金融机构而言,代表们更加希望通过立法获取政策上的长期支持,进而更好地服务“三农”。全国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商行董事长滕秀兰表示:“农村金融目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希望通过立法,能够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长效机制。如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激励更多的资金流向农村和农民。”

  滕秀兰说,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坚持支农支小,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当前,农村金融机构还面临着税负较重的问题,如农商行自然人股东赋税与所得之比将近1:1,自然人股东回报过低。建议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机构自然人股东红利所得税按上市公司的标准,按实际税负为所得额的10%进行征收,以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的负担。

  滕秀兰的期望正是农村金融需要立法的初衷。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推动农村金融立法,这是重大突破,有利于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一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内部人士透露。

  据悉,早在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情况的报告,这个报告提出要适时启动农村金融立法的建议。之后,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始了对农村金融立法的研究,并成立了农村金融立法调研组,并于2014年4月初,开始对有关立法问题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今年3月前将完成有关重点问题研究,5月底前起草调研报告。

  明确支农责任

  据有关人士透露,农村金融立法将对金融支农进行分工。“凡是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有服务‘三农’的责任,要研究建立考核的量化标准。”

  据悉,农村金融立法将在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和治理机制方面,对商业性银行承担支农业务部门的运作机制进行制度设计;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支农方向、经营方向明确界定;对合作制银行的改革方向及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对新型小微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采取引导、规范的监管导向,促进其发展;对民间金融及时管理和规范;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要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协作,适度竞争。

  同时,农村金融立法还将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支持政策、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以及差别化监管等方面。

  立法待解决的问题是草案的雏形,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支农支小。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银监局局长高飞表示,“立法最核心的是把政策性和经营性的金融机构分开,不能混淆。目前政策性银行有向经营性业务渗透的倾向,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经营性业务的能力。”

  面对立法遇到的难题,高飞表示,由于现实和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情况太复杂,各省差异很大。立法未必能体现所有人的意志,能明确一些原则框架就已经很不错了。应通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再修改,不能急于求成或是求全责备。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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