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项目收益债细则初稿强化业务指引

发债主体或不再限于项目公司
2015年03月18日 07:1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份名为《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的文件17日经网络传播引发业内人士关注。该文件对项目债券发行主体、账户管理、增信等方面给予了非常明晰的规定。《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该文件为发改委草拟的文件,不是正式稿,还未对外正式发行,后期在一些内容上可能将有所调整。不过,《指引》的浮出水面,意味着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项目收益债这一品种的意图,未来,在监管明确且克服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之后,该债券有望替代城投债成为市政建设融资的主渠道。

  项目收益债券这一创新品种,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去年下半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分别推出相关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从这份已经曝光的文件内容看来,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将不仅仅限于过去的项目公司,而是扩展到了一般的企业主体。”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对目前发行主体的很大突破。另外,对于项目中财政补贴的比例以及担保和增信方式等《指引》也予以明确。

  业内人士表示,项目收益票据被称为“类市政债”。“相关部门的意图是希望能用这个品种替代过去的城投债品种。”一位券商人士对记者说。

  实际上,不论是项目收益票据还是项目收益债券,在推出之后,都面临着不小的争议。业内人士吴之雄表示,项目收益债的推出有利于债市的扩容和多元化。不过,目前来看,项目收益债面临着发行人不积极,投资人也不甚积极的局面。“目前市场上对债券的评级的内部模型大部分是基于企业的财务报表,但是项目公司一般当下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现金流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很难定。另外,项目收益债一般期限长,流动性较差,因此目前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成本还是比较高的。”吴之雄说。也有券商人士表示,目前证监会在大力扩容公司债市场,公司债的需求增长很快,也客观挤压了项目收益债的市场。

  不过,这一情况有望在细则明确后有所改变。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项目收益债的空间很大。中信建投发布点评报告称,2015年项目收益债供给约在500亿-800亿左右,预计2015年项目收益债发行在百亿。


(责任编辑: 韦伟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