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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看“互联网+”的创新融合之道

2015年03月10日 19:0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 今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专家学者共聚《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聚焦2015两会》节目,他们表示,互联网金融可有效扶持小微企业,解决其初期融资、人才、管理等困难,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业态,通过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结合,将会培育出更多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以及“互联网+”模式的不断深入,或将促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创新的融合。>>>点击进入访谈页面

从左至右:主持人,梅兴保,樊芸,李爱君/裴小阁摄

  “互联网+”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创新融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指出,“互联网+”就是一种新的业态,其主要是将当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技术嫁接到各产业上,即主要是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使制造业和其它各行各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因此,讲互联网金融,就是使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如为小微企业服务等,而并非围绕“以钱炒钱”,并非仅利用互联网做虚拟资本投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云现场也表示,“互联网+”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意味着其已被纳入国家经济的顶层设计之中。她认为,通过互联网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结合,将会培育出更多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互联网可能会成为新一轮经济的增长点,互联网也将促进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创新的融合。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能漠视现有法律

  梅兴保认为,互联网金融现在有几种形式:第一种是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三方支付;第二种是P2P网贷,利用互联网进行融资业务;第三种是众筹;第四种是全民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存在漏洞的,从经营方面来讲,风险是存在的。比如身份的识别问题;互联网金融中P2P、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还不清楚;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问题等。

  樊芸认为,在互联网金融漏洞方面,融资平台对外融资时,客户信用的制约问题、发生P2P公司的跑路时的如何解决的问题,对融资公司高管的监管措施问题等,还没有纳入监管体系。

  在谈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认为,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着一定风险。她分析认为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非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广泛存在对现有法律的一种漠视。她认为,非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的创新一定得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创新,不能是违法创新。第二,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来支撑。第三,制度的缺失。

  构建灵活有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樊芸建议:第一,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支持监管。第二,要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加强投资教育,对金融高管人员加强风险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非常重要。第四,加强网络安全的控制。第五,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的和弹性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既要弥补监管的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的监管。

  李爱君认为,第一,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服务,在监管上和传统金融的监管是不一样的。第二,合法性的监管,一定要尊重我们已成立的法律。第三,在监管的方式上,要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李爱君还指出,针对P2P和众筹的监管,一定要监管有效率。监管效率是指两个层面,首先监管制度不能束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次,监管的投入一定要小于行业发展过程中的收益。(中国经济网记者根据文字实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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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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