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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虽未至 仍期许

2015年03月09日 10: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本期执笔 张晓玮

  【农村金融时报】

  2014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一句“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让时刻担忧自身是否合法的P2P找到了定心丸。时隔一年,P2P行业对正在召开的两会有了更大期待:它们期望着由发展元年迈入监管元年。

  P2P寻求监管的呼声已久,对其的期待并非无迹可寻。今年1月份,银监会设立普惠金融部,对网贷等非持牌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有了对口监管部门后,监管细则的尚未定论和跑路事件的多发,让不少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关注于此。

  自2013年以来,P2P发展迅速。成交量、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都呈现出数倍的发展态势,同时也使民间庞大的投融资需求得到了有效缓解。与此相对应,问题平台数量也在不断增多。据统计,2014年出现的问题平台是2013年的3.6倍。监管的缺位被认为是这一乱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体现在了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的提案中。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P2P具有草根金融的特点:单笔交易金融不大,但参与者众多。因此,如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是监管细则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既期待监管赋予自己合法地位,又担心监管过严处处制肘,是P2P企业在监管即将到来之际的矛盾心态。

  事实上,经过了两三年以来的迅速发展,P2P的发展已经呈现出很大的不同:“资本大鳄”频频入场提高行业门槛,根据市场进行行业细分日益明显,信息披露和银行托管成为寻求自律的方向,投资人趋于理性不再惟利率而选……“P2P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已经远快于监管的应对速度。”马蔚华的提案中如是说。

  这些新形势对出台在即的监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P2P即为金融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功能立足于金融,必须要获得监管的许可。同时,互联网的特点又要求监管要有创新思路,不能简单套用之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应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细则的理念。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的本质之一是风险防控,因此不触风险红线是P2P的立身之本。而监管的松紧不能仅从风险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程度进行调整,P2P企业本身的风控能力和风险承受力也应作为重要参考。据了解,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下已设立网贷处,并对P2P行业要不要设立门槛、是否应对股东进行限制进行讨论。

  任何良性竞争的市场都离不开监管的引导和推动。对于翘首以待监管出台的P2P来说,细则从出台到落地需要时间来过渡。有愈演愈烈之态的P2P跑路频发的行业乱象,在监管归位的情况下,也必将得到改变。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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