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9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今日表示,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注意六大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行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收违约风险。
一是价格波动风险。期权是具有杠杆性且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也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大幅被动,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重要风险之。
二是市场流动性风险。期权合约有认购、认沽之分,有不同的到期月份,每个到期月份又有不同行权价的合约,数量众多。部分合约会有成交量低、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因此投资者在交易期权时需注意流动性风险。
三是强行平仓风险。期权交易采用类似期货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收市后会按照合约结算价向期权义务方计算收取维持保证金,如果义务方保证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就会被要求补交保证盘,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且未自行平仓,就会被强行平仓。除上述情形外,投资者违规持仓超限时,如果未按规定自行平仓,也可能被强行平仓。
四是合约到期风险。股票和ETF没有到期日,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不存在"过期作废"问题。而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到期日当天,权利方要做好提出行权的准备:义务方要做好被行权的准备。一旦过了到期日,即使是对投资者有利的期权合约,如果没有行权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也不再显示已过期的合约持仓。因此投资者需注意每个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对平仓或是否行权早做准备。
五是行权失败风险。投资者在提出行权后如果没有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就会被判定为行权失败,无法行使期权合约赋予的权利,因此投资者需要对打算行权的合约事先做好资金和证券的准备。
六是交收违约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交收日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就会被判定为违约。正常情况下期权义务方违约的,可能会面临罚金、限制交易权限等处罚措施,因此投资者需要对违约风险及其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