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安排,由行业协会发布新版示范条款,春节后将印发具体车险改革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6省市,预计今年5月正式启动试点,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成都车主要享受此利好还要多等一段时间。
备受争议的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有望彻底解决。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继前一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后,昨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按照监管要求,在2012年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基础上,组织修订完成并发布了《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根据该条款,车损险的保额将按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保费,避免“高保低赔”。目前该条款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5日。
不过,成都车主要享受此利好还要多等一段时间。根据保监会安排,由行业协会发布示范条款,春节后将印发具体车险改革试点方案。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陕西以及青岛6省市,预计今年5月正式启动试点,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车损险实保实赔
根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的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与之前相比主要有六个方面较大的变化。
其中最具社会关注度、与上亿机动车主息息相关的是车损险投保价格的规则变化。根据《条款》内容,《2014版示范条款》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这就解决了“高保低赔”的问题。
而在此之前,机动车投保车损险时普遍采用的是“新车购置价”模式,一旦出险后,理赔却是按照折旧后的旧车实际价值赔付。以一辆使用了4年的标志307为例,新车价格为10万元,使用4年后的实际估价为6万元。该条款出台以前,车主投保车损险需按10万元支付保费,而全损理赔时却只按6万元进行赔付;而条例出台后,未来车主投保该车辆仅需按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估价6万元支付保费,对应的赔付也为6万元,真正做到实保实赔。
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撞了家人也列入承保范围
开车撞了自家人,目前在三者险条款中属于免责范围。据说,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不过,此一条款,在执行中争议很大。
对此,新规删除了现行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比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等,共15项条款。同时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
车上人员包括正上下车人员
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
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二者的关系。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保险人”问题,《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