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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削权改革监管构架 银监会"攥紧拳头"强化监管主业

2015年01月23日 07:5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从监管部门“自明家门”到简政放权“自我改革”和“自行约束”相结合,1月20日银监会宣布启动成立12年来的首次组织架构大调整。这次改革以后,银监会的监管资源将进一步向监管一线倾斜,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这次改革将新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信托监督管理部,同时,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现场检查局、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调整后,监管部门将由11个增至17个,占比提高到77%,监管处室将由85个增至109个,占比77.9%。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推进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需要完善顶层设计,银监会此次将监管构架进行调整也正是为未来金融发展方向铺路,尤其是针对一些新兴起的普惠金融发展预留了监管责任和空间。相信不久后P2P行业的监管细则会落地,民营银行试点范围也将拓宽。”

  “此次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重塑组织构架 强化主业监管

  “机构改革酝酿了大半年,面对目前经济环境下的新情况、新任务、新特点,新常态下的监管究竟应该怎么做,这是优化组合的问题,也是怎么规范的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年银行业总资产才几万亿元,而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超过了165亿元,仅商业银行总资产就有120多亿元,12年来规模快速增长。

  早在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整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

  最早提出成立银监会设想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认为,把中央银行制订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的职能分离开,一方面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提升,更重要的是防止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同步震荡。

  银监会运作以来,相继设立了27个部门,在地方上则实行垂直管理模式,于各省设立银监局,在各地级市设立银监分局。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人员编制不变,职责任务不变,但都做了优化,突出了监管主业为红线,各机构监管部以监管职责内容命名,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并且,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对3个部门(即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进行改造,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

  简政放权兼顾风控和金融创新

  银监会历任的银监会主席均认为,严防风险是银行业及监管部门的生命线。从过去的、繁琐的行政审批逐步过渡到现在的备案制,将部分准入权下放给地方监管局,逐步正在建立起一套既精简又能提升效率的“伞形”审批、风控结构。

  银监会指出,“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实际上,在2014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有12大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减3项保留9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并将部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各地银监局。

  “我们狠狠地砍了一刀,把产品准入、产品管理,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只管业务范围不管业务性质。以前信托计划都要监管来审,捆住了市场手脚,也让政府为市场做了无谓的背书。再比如资产证券化,我们只审资格,资产包则不需要打开检查。”上述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说。另外,银监会只对“三个半”部门负主体责任,即政策性银行、五大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其他的主体职责全部交到地方银监局,由其进行监管。同时,银监会只保留三项准入权力:新机构的出生(即只批筹建而不批开业)、机构的重组改革、机构的破产重整。

  申银万国银行业分析师指出,“自2008年以来,银行业务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过各类业务渠道突破原有的监管限制,实现银行业资产表外化。从最早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业务等均体现这一思路。在金融创新形式日趋多样,涉及机构范围愈加广泛的背景下,原有的监管与规制职能合一、条线化监管的思路不再适用。此次改革提出规则制定层面的统一,是应对金融创新监管的积极步骤。”

  业内专家认为,准入是银监会的核心职能,而非准入性的行政许可要么放权给地方监管局,要么让渡给银行业协会。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上述所谓负面清单管理,就是列出哪些情况不能批,比如高管资格、分支机构,而约束清单则是如果有一单违背了负面清单,就由对口的监管机构核准,每一笔都报审银监会,实施差异化的授权、差异化的监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分析称。

  新常态监管思路需更加细化

  与此同时,P2P等新兴金融业态的井喷式发展也倒逼监管方向转型,而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同样强调了发展普惠金融,“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在普惠金融方面,国家赋予了银监会这个职能,推进国内银行业普惠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以前分散在不同部门之中,之前有一个中小企业融资办公室放在二部,后来普惠金融涉及到农村,合作部也在做一些内容,这次调整把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中的和普惠金融相关的一些组合集中起来,包括小贷、网贷等,这样可以形成系统的监管。

  微众银行行长曹彤指出,“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整合正是业务边界的扩展,超越了我们现在分业监管的监管框架。比如说大数据,它提供了一种新的风险认证识别的模式,传统的银行贷款主要是基于财务信息来做信用的判断,因为有大数据的出现,可以有财务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纬度更广。可以采用更新的方法去判定一笔业务的风险和一个人的信誉,包括O2O,包括银行的支行、证券营业部都是单一功能,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的直接融资模式下,网点的功能在改变,所以这些也在呼唤着一种新的监管上的互联网化。”

  “基于我们国家几千万个企业融资的需要,基于我们具备了一定的互联网基础条件,基于我们已经有了相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所以我认为金融监管的互联网化是呼之欲出,而这点恰恰也是互联网金融真正能够得以取得成效的制度基础。”曹彤说。

  也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新常态下的监管思路需在未来进一步细化。申银万国银行业分析师就认为,“注意到普惠金融工作部的成立则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业务条线思路,其所覆盖的小微、三农、小贷、网贷等业务条线,部分目前已经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展,而其他创新类业务未来也将被更多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接纳。未来一段时期内机构条线和业务条线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可能日趋繁重,最终或可以触发银监会更加深刻的业务条线监管思路改革。”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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