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保险监管者也加大了这一领域的规范力度。1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明确了保险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了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的划分流程,而且有针对性地规范了相应风险的分类控制措施和管理保障措施。
遵循“风险为本”原则
“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保险正因其社会渗透性和独特的金融属性而逐渐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谈及洗钱对保险业的危害性,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随着保险业洗钱活动频率的日趋增高和洗钱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已然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领域。保险洗钱不但会影响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多重的负面影响。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出台《指引》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保险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
根据《指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首先是风险为本原则,保险机构应制定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来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保险机构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应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动态管理原则,保险机构应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再次是保密原则,即保险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重点考察“产品风险”
“《指引》按照风险来源将保险机构的洗钱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风险。”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洗钱内部风险评估重点考察产品风险以及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操作风险,包括产品属性、业务流程、系统控制等要素。其中,产品属性要素主要考察产品本身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保险机构应综合考察与投资的关联程度、每单平均保费金额、现金价值大小、保单质押变现能力、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以及是否存在涉外交易等风险因子。按照《指引》要求,人身保险产品应考察上述全部风险因子,财产保险产品则可以选择部分风险因子进行考察。
对于《指引》中产品属性风险因子的设定,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般说来,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则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关注,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保险产品每单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保单质押变现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者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其洗钱风险相对较小,反之则风险相对较大;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退保量较大、退保比例较高的保险产品,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大;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也可能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易于被洗钱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严查“非面对面交易”
《指引》同时规定,保险机构的外部洗钱风险是指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其风险要素包括客户风险、地域风险、业务风险、行业(含职业)风险等项目,保险机构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设定各风险要素的子项。
“对于外部风险中的业务风险,《指引》不仅列举了代理交易和异常交易行为具体情形,而且重点规范了"非面对面交易"的风险评估。”一位保险专家在解读《指引》时告诉记者,电销、网销等非面对面交易方式,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保险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因此《指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时可对保险金额进行累积限制,销售时重点关注投保人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和多个电销客户使用同一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要求保险机构在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酌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和风险较高的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强化的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异常资金流向监测、关键流程节点管控、可疑交易报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等。对低风险产品和低风险客户,保险机构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即“在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再核实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以及“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等。
保密原则
风险为本原则
动态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