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该办法是为了完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监管和分类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本办法所称公司治理评价是指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的判断、评价和分类,评价结果主要依据保险法人机构开展的自评和保监会实施的监管评价得出。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信息更新、形成评价结果等步骤。保监会根据评价需要,将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新闻报道和独立评级机构的评价、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开披露及其他渠道全面收集反映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监会对采取的信息进行鉴别和筛选,建立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收录公司治理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对有关问题逐项列明发现时间、发现方式、问题原因、公司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及可能采取的后续监管措施等。此外,保监会将动态更新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情况档案,及时更新基本情况,对经整改已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注销,同时将已解决的问题记录存档,对未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持续跟踪至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