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下,信托业抵御住了风险冲击,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截至2014年11月末,全行业共为受益人实现收益3893亿元。今年也是信托业增资扩股的一年,全年有24家机构增资和变更股权,其中有16家净增加资本290亿元,信托业发展更加成熟稳健。
当前,我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信托业要适应新常态,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主要是积极研究信托业发展路径,实现信托转型。去年,中国银监会提出“八项机制”建设,重塑了行业形象。今年提出“八项责任”,树立信托业“正规军”的思想,明确责任界限,把信托的角色定位和内部管理弄明白,做到表里如一,以获取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首先,明确受托责任,划分买者和卖者的责任界限。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信托尽责指引,促进信托公司更好地履职尽责,进而实现担责问责。在尽职指引中,需要明确信托产品“从生到死”中信托公司有什么责任,抓住关键要点。比如,信托项目设立时,一定要审查设立的目的、动机、财产来源,弄清信托目的是否正当、财产是否正义、要求是否正确可行等;然后是尽调责任,需要对信托项目做实地调查,现场考证。信托产品营销中,也要先展示产品、提示风险、找到合适购买的人群,然后再签订合同,有条件还要录音录像。
信托公司受托之后怎么管理资产财产,要有一套制度流程,明确看管责任和程序,像银行一样定期出管理报告,跟踪动态变化情况。同时,需要做好信息披露,向委托人定期披露其信托财产资金的运营信息。
其次,明确经纪责任。经纪责任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成立信托计划后,必须明确的内部责任,可以称之为“三人行”制度,实行分权制衡。每一个信托计划的经营团队必须由项目发起人、项目营运人、项目报告人这“三人”构成。发起人是最先发现或提出信托项目的人,明确其尽责调查、立项和产品设计责任;营运人负责组织产品销售、资金归集、划付使用及全流程管理;报告人跟踪项目营运过程,按信息披露的约定,真实报送信息情况。今年银监会将专门制定经纪责任指引,如果信托公司“三人行”制度没有制定,不得贸然做业务。
第三,明确维权责任。信托有两个独特优势:一是可以保护受托人财产独立性,二是可以实现破产隔离。市场经济最大的约束是破产,能实现破产隔离的只有信托。目前,我国实行单一产权制度,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仅仅是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从而带来信托财产的模糊。这就需要引入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通过登记制度来解决信托财产转移不足的问题。
第四,明确核算责任。信托公司应分账核算、分账管理,并明确告知信托相关人,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在信托公司有真实的原始会计记录。具体而言,一是按性质设科目;二是按产品设子目,让受托人明了资金去向;三是为每一个客户设立独立台账;四是按支付计流水。今年银监会还将制定分账核算指引,指导信托公司把基础打牢。
第五,明确机构责任。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团队的责任,是维护公司稳健运行,不发生风险外溢,并管理好公司声誉风险。机构责任的量化体现是机构评级,通过对一系列指标的考核,把信托公司的等级评出来。为此,银监会将出台机构评级制度,每年评一次,评级结果与业务范围挂钩,与董事会高管团队去留挂钩。评级指标涵盖实力指标、合规指标、风险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4个方面内容。
第六,明确股东责任。从信托来看,股东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化为四个责任:维护公司独立性,看管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承担风险损失以及恢复与处置计划安排。为推动股东履职尽责,信托公司要研究推行“四实制度”,即股东实名制、资本实缴制、资产实价制以及损失实销制。为此,需要尽快完善信托公司资产减值办法,与银行一样,出现不良资产将按风险类别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明确行业责任。今年设立了信托业保障基金,该基金具有互助性、投资性、有偿性和惩戒性。信托保障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也是构建市场化维稳机制的有效尝试。
第八,明确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一是从准入开始防范风险,比如高管资格、机构设定、业务范围应先审查后准入;二是发现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出了问题没有发现、没有报告,监管人员难辞其咎;三是评估风险,发现的风险究竟多大,需要能够量化,并预判其趋势和后果;四是处置风险,监管者对风险的处置主要是组织协调,拿出方案并推动实施,不要“讳疾忌医”,要敢于“刮骨疗毒”。(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 杨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