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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信托业有了"安全网"

2014年12月15日 07: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常艳军

  ◎ 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

  ◎ 针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

  作为管理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达12.95万亿元。与此同时,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产能过剩问题积累等因素影响,信托业风险也逐渐显现。

  为了保障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采取市场化运作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并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其中,保障基金公司是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经营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保障基金公司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产品。

  《办法》明确,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化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五种情形可救助

  在保障基金筹集方面,该负责人表示,由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体系正在修订和完善中,所以目前的保障基金认购先执行统一标准。待监管评级体系逐渐成熟完善后,保障基金的认购规则也随之过渡到依据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和状况实施差别认购。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信托公司的风险,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保障基金将作为最后的手段参与对信托公司的有偿救助。

  据悉,保障基金可在五种情形下进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只有在第四种情形下,保障基金公司可以自行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前提是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上述负责人说,其他情形需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经济日报 记者常艳军)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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