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13年的调查相比,传统同业业务的比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其中,同业拆借和存放业务在2014年的调查中仅被58.7%的银行家选择,这一数字在2013年高达75.9%
疯狂的喧闹之后总是格外平静,银行同业业务在经历了2013年的鼎沸后,今年终于迎来了最为严厉的监管,业务规模的增速放缓,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金融创新也得到了应有的约束。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复杂的金融迷宫的出口总能被善于发现的人找到,此时的平静或只是一时,喧嚣再起时,只待“归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发布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指出,2013年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已经扩张至33.5万亿元,占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22.05%,而在2012年,这一数字仅为10万亿元。
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表外化,将资产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才是银行不断创新同业业务与发展同业业务的本源。
传统拆借业务
利润率走低
中国银行业协会上周发布的2014年《银行家调查报告》显示,有37.3%的银行家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作为发展重点,有19.3%的银行家选择通道业务作为发展重点,同时分别有15.3%和10.1%的银行家选择委托定向投资、收益互换业务等创新形式的同业业务。
而与2013年的调查相比,传统同业业务的比重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其中,同业拆借和存放业务在2014年的调查中仅被58.7%的银行家选择,这一数字在2013年高达75.9%。虽然票据贴现的重视程度与2013年变化不大,但是通道等创新业务对于银行家的吸引力在不断提升,传统的同业业务正在不断被银行抛弃。
光大银行某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可,在央行降息后,同业拆借利率走低,对于银行来说,资金并不难获取,而拆出利润太少,与买入返售等业务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无法比拟,银行很难有积极性。
以兴业银行为例,其2014年中报显示,拆借利息收入仅为27.87亿元,较同期减少32.92%,“银行拆借资金的成本不低,说白了银行资金一进一出,进得多出得也多,用高代价获得资金肯定要有高收益渠道,高收益渠道大多投向非标资产,而这恰恰背离了监管层的意图,一旦失去了高收益渠道,银行当然也要考虑做拆借是否划算”,上述人士表示。
在减少同业拆借规模的同时,银行业不断创新出新的玩法,包括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定期存贷质押+额外直接授信、委托定向投资以及海外租赁通道等多种模式。这其中委托定向投资和TRS在业内曾经风靡一时。
不过,虽然同业业务中不同风险和收益种类受到了银行的区别对待,但是在关于同业业务的发展态度调查中,超过七成的银行家对该项业务表现出积极态度,其中28.5%的银行家选择大力发展同业业务,46.1%的银行家表示会适度扩张业务规模。仅有3.3%的银行家认为目前同业业务应该适当收缩。
2014年那些
被叫停的“创新”
对于银行同业业务而言,2014年是监管的新起点。而为了绕开监管,银行在这一年中,也是花招百出。
招行是做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最早的银行,该模式的好处在于对委托行而言,“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不占用信贷额度,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并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对于受托行而言,如果按委托行指令投资,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并收取5%。-8%。的手续费,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也不承担风险。但今年中期,该项业务被监管部门叫停。
信托受益权转让T+D模式则是光大银行在同业业务上的创新,这种玩法的好处在于信托受益权当日进当日出,下手交易方延期付款,“即期转让,延期付款”。如此一来银行不持有信托受益权,不计提风险,亦不需要对项目风险负责,定性为同业资金的交易。
据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透露,今年年初该业务上线,随后各家银行效仿,于今年7月被监管部门叫停。
相比于前两种同业业务玩法,TRS模式的好处是,对于银行而言,TRS理财产品实现了一般性存款增加、资本零占用、不增加非标规模的三重利好,TRS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形成保证金存款,增加了一般性存款,降低了银行的贷存比考核压力。而在整个产品过程中,银行获得的收益为“定期存款收益+企业客户融资成本-TRS互换协议成本-同业资金成本/内部FTP资金成本-通道费用”,另一方面也留住了客户。不过该创新样本,同样也在上线数月后即被监管部门叫停。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于2014年5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简称“127号文”),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同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该通知作为127号文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通过同业专营部门来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该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上述监管政策被业内解读为近年来监管机构关于同业业务整改力度最大、针对性最强的文件,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同业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忧虑,同业业务的整顿自此进入新阶段。
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指出,对于127号文产生的影响,56.3%的银行家表示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标准化,50.3%的银行家认为会约束同业非标业务,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定,还有三成银行家认为监管规定将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改善流动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