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条例终于浮出水面。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保护、自律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自律管理下的指向性意义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透露,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缺乏必要的监管规范,导致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众筹平台良莠不齐。因此,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证券业协会起草上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
“从宏观层面上讲,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意义,”众筹第三方 CEO丁胜利如此评价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但是另一方面,意见稿提出未来能参与的投资者金融资产不少于 300万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 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这一规定是否能起到为中小微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是否在剥离众筹的本质属性?
众筹第三方 CEO丁胜利进一步表示,众筹的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对平台净资产的这种限定是对“众筹”这一新兴事物的误读和曲解,剔除了其低门槛、多样性、草根民众等多种属性,从根本上也不利于众筹的创新发展。
同时,众筹第三方 CEO丁胜利还列举了该征求意见稿的其他规定,如对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的条件的限定: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大于 100万元,或者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人民币。
“很显然,就目前的众筹投资者群体而言,估计有 99.9%的参与者不符合这种条件,而且真正能从纸面上落到实处,还是一个问题,” 众筹第三方分析,“该征求意见稿如果真的要贯彻下来,最终只能是将众筹完全演变成由资本玩家操刀的另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因为剥离了普罗大众的因素而变成少数投资人在资本市场博弈的众筹,已经抽出了“众筹”最基本的性质。”
意在倒逼众筹机制的转型?
众筹第三方 CEO丁胜利唯一没有读懂该征求意见稿的地方就是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不仅投资者必须为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实名注册的特定对象,而且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照一般理解,该条款直接切断了微信、微博等营销渠道以及一切传统营销方式。
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不过,在相关业务开展后 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众筹第三方 CEO丁胜利坦陈,虽然该意见稿的出台对众筹第三方本身的资质等方面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将此纳入整个众筹行业来看,他担心的是会影响行业的层次分布、众筹平台的自我完善和竞争机制的市场调节。虽然监管条例和市场调节是共同推动众筹平台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具体到如何平衡这两者关系的层面,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最后,丁胜利引用了“沟渠理论”形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最大幅引水灌溉之前必须挖好灌溉渠道,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一个行业市场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