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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卖保险 不准“大忽悠”

2014年12月12日 07:15    来源: 人民日报     曲哲涵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年均增长率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假网站假保单、虚假宣传、理赔服务不到位等。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互联网平台和保险公司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目前所定义的“互联网保险”,既包括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或第三方平台销售的意外险、车险、万能险等,也包括各公司结合互联网消费的碎片化、小金额、大批量、高频次等特点,创新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中民保险网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一是明确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二是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往这个渠道发生理赔纠纷时,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会推诿扯皮,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多困惑。”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此次《办法》强化了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是《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过《办法》也同时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线下业务监管方面,省级公司就可以开发新产品并向当地保监局备案。如果在线上也这么做,随便一个省级分公司就自己开发产品在网上卖,或者营销员以个人名义借助互联网渠道营销,那么对市场秩序威胁很大,假网站、假保单可能防不胜防。现阶段只允许总公司开发、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郑伟说。

  对于禁止高现金价值产品及车险“空降”,郑伟认为,网络上没有时空概念,但车险等相关险种对售后服务的地域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且分红险、万能险等高现金价值产品是近年来“营销误导”的重灾区,网络“空降”保单容易加剧这方面的问题。此外,马上就要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禁止“空降”保单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恶性价格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语句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为防止夸大收益,《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第三方交易在官网开设专栏,公布相关的经营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以前,很多第三方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或是介绍不充分,让投保者难以全面了解产品的功能与收益,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或是过分包装,使用很多网络语言,夸大其词,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自己买的到底是什么。”郑伟说,《办法》对网销保险的细节做了明确规定,操作性很强,对于网销渠道的整治效果值得期待。

  建设“防火墙”,强化客户信息管理、保密

  近年来发生过数起较为严重的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泄露客户信息的事故。此次《办法》在多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相关要求包括:保险机构确保互联网业务系统与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建立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总体上来看,《办法》发布后,保险行业将整体受益,除了能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高利润率的保障性险种,还可间接实现跨区域经营,从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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