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转板的信息在市场上搞得沸沸扬扬。笔者以为,真正意义上的转板要与新股发行注册制结合起来,才能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实质性作用。换句话说,转板制度实施的前提是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地。在此之前,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先行先试转板创业板。
首先,新股发行注册制落地有望,转板通道障碍将被逐一清除。
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表示,证监会按照中央的要求,11月底已经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方案上报,明年将公开征求意见,讨论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门槛。
有业界人士分析认为,由于《证券法》仍需通过多次人大会议审议才能走完正常的修改程序,一般认为可能要到2015年下半年才能为注册制改革的推行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制度建设层面,还是市场基础层面,目前A股市场都已符合注册制推行的客观条件。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层面,决策层的态度坚决且急迫。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随后,证监会的两位副主席先后介绍了注册制改革的进展。
有了决策层和监管部门的积极推进,注册制改革将大大提前。笔者预测,注册制正式实施的时间很有可能在明年“五一”前后。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转板的核心也是信息披露。因此,转板与注册制并辔而行才能实现多赢。
其次,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先行先试转板,转板通道正式建立则要待注册制改革落地。
虽然转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主板公司退市到新三板、新三板公司通过IPO或被收购间接上市,都是广义上的转板),但业界普遍认为新三板公司直接对接创业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板。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将之称为49号文。
49号文中的第二条提出,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这就是转板机制的由来。市场认为,只有真正实现各层次市场之间的转板,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才算打通,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也才能真正得以建立。
今年7月底,证监会提出了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三条就是“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再加上最近一段时间证监会领导支持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创业板的表态。
因此,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成为转板试点的可能性很大,其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与注册制改革一并落地也是非常有可能的。
最后,经过“强改革”之后的新三板,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融资能力,流动性也在显著增强。就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来讲,新三板在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有所体现(未来将会吸引更多更大的民间甚至境外资本),此时再将其中的优质企业转板至愈来愈强调股息分红的主板、创业板市场,除了“造富”、“变脸”之外又能对产业转型升级产生多大积极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