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指引发布——
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成最大看点
历经近两个月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11月21日正式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两个配套规则,一是信息披露指引,一是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比去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次规定修订及起草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确定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目前名称;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
相比此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就如下内容做了修改:一是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二是将基础资产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时点,明确为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需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三是明确要求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审计、评估机构等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四是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纳入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今年2月,证监会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后,本次《管理规定》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同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专项计划在设立后5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且基金业协会对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负面清单。另外,《管理规定》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的设立、基础资产管理均统一由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手段。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是本次新办法的最大看点,极大提升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交易效率。”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表示。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将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范围也是一大亮点。“不过,要实施租赁债权证券化,仍然存在利差空间过小、风险与报酬并不互相匹配,以及租赁债权合约的同质化程度高等一系列问题。”金融界资深分析师马小东表示,目前,租赁债权市场规模较大,将其纳入基础资产范围,可以增加资本的流通范围,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利好。(经济日报记者 何 川 温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