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对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包括: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浦发银行风险政策部总经理赵先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调整的效应来看,可以说是有收有放。其中,“放”就是对表外资产采用不同的折算系数。而按照原来的规定,除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就是将分母变小了,同样的资本金金额,杠杆率就上升了;“收”则体现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分母更为严格了。
银监会表示,修订后的《办法》不会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杠杆率分母计量方法调整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2011年6月,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14年,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后的杠杆率国际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实施情况,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其中主要是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
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此外,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赵先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可以说是有收有放,“放”的方面跟业务实际更加吻合。不同的表外项目,从风险角度来看确实有时候存在差异,另外和监管规则更加一致,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法规明确了,不同指标之间在计算口径的确定上尽可能保持一致;“收”的方面体现在分母上更严格,保证金流动性没有问题,但是其他的抵质押品,即使国债,变现也面临流动性和价格问题,企业债、信用债和股票的流动性就更成问题,做全额扣减就不审慎。如果是非质押型,比如固定资产、机器厂房,变现能力就更值得怀疑,从审慎角度就不应该扣减,所以这方面体现出审慎性,也是比较合理的。
商业银行杠杆率将有所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即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的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在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杠杆率要看资产是否可以随时变现,杠杆多高都没有关系,如果资产变现很差或者变现损失很大,就不值得鼓励。”赵先信分析指出。
对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计量办法调整后的影响,银监会强调表示,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不会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