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0月30日)上午,投资者诉岳阳兴长(000819)虚假陈述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后续还有若干投资者正在准备起诉材料,截至目前,拟索赔金额近百万元。
2012年11月20日,岳阳兴长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具体事由为:2007年1月,中石化资产公司批复长岭炼化(原岳阳兴长控股股东)整体转制,当年10月,长岭炼化被依法注销,其所持4545万股岳阳兴长股权被划转至中石化资产公司。但岳阳兴长对彼时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并被依法注销的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证监会认定,岳阳兴长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岳阳兴长控股股东变更属实际控制人的单方面划转行为,变更后岳阳兴长控股股东的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长岭炼化法人资格注销事项,岳阳兴长确已在证监会立案前履行了披露义务。鉴于此,证监会认为,岳阳兴长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证监会责令岳阳兴长改正,并给予警告。
而本次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认为,正是受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遭受投资损失,故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我方共提交了10份证据,证明由于岳阳兴长虚假陈述的存在,涉案股票走势与大盘严重背离。”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其代理的这位原告第一次买入股票(2009年2月18日)至基准日(2009年7月21日),深成指上涨55.74%,而同期岳阳兴长下跌了14.52%,被告的虚假陈述对股价造成拖累,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方赔偿。
他定义的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7年1月11日至2009年5月25日期间买入岳阳兴长股票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据悉,后续还有若干投资者正在准备起诉材料,截至目前,拟索赔金额近百万元。而到2014年11月22日,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据记者了解,岳阳兴长方面提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唯一证据,意欲证明其虚假陈述情节轻微,并且拒绝调解,合议庭表示将择期宣判。《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