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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优先股无门槛放开 投资渠道再获扩宽

2014年10月21日 07:34    来源: 北京晨报    

  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公布之后,监管机关正在对保险企业的业务进一步放开,尤其是在投资渠道扩宽方面。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正式放开险资投资优先股,并且没有设置相应的硬性门槛。业界预期,优先股将成为保险资金今后投资的一个重要品种,其性质符合保险资金配置的特征。

  在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投资优先股,也可以委托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优先股。在参与门槛上,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要求保险公司营业满三年、净资产达到10亿元以上等硬性要求,但在正式的《通知》中,只要求“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虽然在资格上没有进行具体的要求,但在投资标的上却设置了一定的风险防控要求。《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所投资优先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在评级上,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当低于最近普通债项至少两个等级或者次级债项至少一个等级(两者同时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则)。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制定授信制度和信用评估方法,明确可投资优先股的内部信用等级。

  对于上述通知,平安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表示,虽然保险公司在投资优先股的过程中存在顾虑,但是在未来的优先股发行市场,保险公司将是主要投资者。保险资产的负债具有长期性,回报率更偏重于稳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能够提供稳定回报且收益率较高的长期品种比较青睐,而优先股正符合保险资金配置的特征。

  ■新闻链接

  险资投资渠道扩宽路径图

  ●2012年7月19日,增加了债券投资品种,提高了债券投资上限。

  ●2012年7月23日,首次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

  ●2012年7月25日,降低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门槛,给险企更大自主权。

  ●2012年10月22日,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理财等在内的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开闸。

  ●2012年10月22日,降低险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门槛。

  ●2012年10月22日,大幅扩宽险资境外投资范围、投资品种。

  ●2012年10月23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在内的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

  ●2014年1月7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2014年2月19日,实行资产大类监管,险资投资股票资产比例的上限从25%提高到30%。

  ●2014年10月17日,明确险资可以投资优先股。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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