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赌石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鲍某与妻子在旧货市场经营了一家工艺品经营部,主要经营工艺品及翠石。2012年7月,乌某从鲍某购买翠石一块,双方约定价格为200万元,于购买之日两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向鲍某出具欠条一张。但履行期限届满后,乌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鲍某经催要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乌某支付货款2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乌某与鲍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为法律所保护。乌某收到翠石后,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属违约。故鲍某有权要求乌某支付翠石款。被告乌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故缺席一审庭审,遂缺席判决乌某向鲍某给付货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乌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赌石”价格根本不值200万元,鲍某的行为属于欺诈销售,同时主张其没有收到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翠石未约定质量标准,且乌某在其向鲍某出具的欠据中再次确认翠石价格为200万元,故乌某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同时,经查一审传票由乌某本人签收,其虽否认该事实,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驳回了乌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翡翠原石的买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赌博,且不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赌石成本高昂,风险巨大,买家通常需要有非常专业的知识,普通百姓无论是从经济能力上还是专业知识上都难以驾驭,故达成买卖合意后一旦不慎“打眼”,通常都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面对疯狂的石头,投资者应综合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审慎投资,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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