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降低公司合规成本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乔誌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26日介绍,证监会于19日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指明了操作路径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邓舸表示。
据邓舸介绍,这两个配套文件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放松管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主要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证监会豁免核准,仅在公司优先股和普通股人数合并累计超过200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发行优先股时由证监会核准;二是秉承“适度、客观、弹性”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大幅简化披露内容,突出重要信息,减少主观性分析,鼓励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自主披露,降低公司合规成本。
“优先股试点丰富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市场功能和合格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有利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开展并购重组。”邓舸称,下一步,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密切关注市场发展动态,努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