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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相关规则

2014年09月11日 07:11    来源: 证券日报    

  大商所10日下发通知,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2014年9月16日结算时起执行。

  此次修改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强平、大户报告、持仓和时间梯度保证金,以及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调整等。

  具体看,本次修改所涉及的规则调整包括:取消期货公司会员限仓及相关持仓报告制度、调整超仓强平相关规则;调整持仓梯度保证金管理模式;时间梯度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梯度执行时间从第十个交易日推迟至第十五个交易日;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有效期和一般月份套利增加额度有效期较原规则增加10个交易日左右,延长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持仓管理改为交割月份持仓管理。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的核心是放宽对会员持仓限制及保证金比例要求,进一步放宽和完善套期保值及套利交易管理。同时,此次规则的调整是为更好地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对现行业务规则的整合。(耀 文)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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