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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或将在沪港通后推出

2014年09月06日 07:32    来源: 广州日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在沪港通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支持深港两地交易所进一步加强合作。这意味着,深港通或将在沪港通后推出。目前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研究制定沪港通税收工作。

  试点初期可以蓝筹股

  及A+H股公司为主

  实际上,深港通接力沪港通,已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广东省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深港交易通’系统,通过联网交易等方式加速两地证券市场融合”。

  上周举行的前海金融创新政策宣讲推介会上,深圳金融办副主任肖志家表示,当前正在全力推进深港通,希望深港通能够在沪港通落实后尽快推出,“目前深港通还处于研究阶段,尚未进入报批流程。”

  有市场人士认为,规避市场互联互通因估值差异出现较大波动,未来深港通也应循序渐进推进。针对内地资金热衷炒小、炒差的陋习,深港通的设计不妨采取防范手段,避免投资者“出海”投机不成反遭“呛水”。一方面,深圳股市有平安银行、万科、招商地产等蓝筹股,深港通试点初期可同样以蓝筹股及A+H股公司为主。另一方面,即便日后深港通扩大到香港创业板,也可以实施必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另外,昨天邓舸还表示,内地券商向香港客户研究服务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内地券商在内地给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要有从业资格,不在香港提供新开业务的,内地券商无需另行申请牌照。二是内地券商在香港给香港客户提供研究服务的,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要按照香港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牌照。

  而有关沪港通税收问题是沪港通开通的重点工作,有关沪港通的相关税收政策需要考虑多重因素,目前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研究制定工作。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网媒发信息

  强化网媒监管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发布: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网媒发信息

  邓舸5日表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网络媒体信息发布、传播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邓舸强调,上市公司建立主动应对网络媒体的相关机制。此外,证监会也将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强化对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的监管。网络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信披。

  被质疑可申请停牌

  邓舸表示,证监会支持并且欢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受到市场质疑时,上市公司首先要核查是否有未披露信息,可向交易所申请停牌,通过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澄清公告,配合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事件查处。 (杨欣)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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