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2006年中体产业(600158,收盘价13.20元)股改之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曾高调作出了这一承诺。然而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直到八年之后,当初“白纸黑字”的承诺依旧是承诺而已,特别是面对监管部门的问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给出“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这一表态之时,广大中小股东的不满之情可想而知。
就在事件各方因此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之时,上证所的一则公告,或将让这一场“白条承诺”风波再度升温。
“白条承诺”风波起
如今的中体产业,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遗憾的是,这种关注并非来自公司发展本身,而是控股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的“食言”。
这一场风波始于8月9日,中体产业披露的一则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大股东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大致内容为公司大股东在2006年股改之时曾承诺,“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天津证监局指出,承诺事项使用了“适当的时机”、“尽可能”等模糊性词语,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违法了相关规定,因此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开说明未能按规定的时限要求解决或规范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说明应清晰、合理,不得用词模糊、有歧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告披露之后,立刻被市场各方解读为“利好消息”,逻辑在于在监管机构的关注下,中体产业大股东拖了近八年的资产注入承诺,有望迎来实质性的进展。正因为此,中体产业股价在公告披露后的三个交易日中暴涨近29%。
戏剧性的转折出现在8月23日,在中体产业当天披露的公告中,控股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称,“我单位积极探讨解决办法,由于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明确的可行性方案”,并进一步表示,“将转让我单位所持中体产业公司全部股份,由受让方履行承诺事项,转让股份收益按国家国有股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此项工作三年内完成。”
多年以来,基于中体产业的特殊背景,以及控股股东此前的承诺,虽然公司经营乏善可陈,但依旧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然而当承诺的注入优质资产预期变成“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同时股权将被转让,这样的现实确实远远偏离了市场各方的预期,进而引发了这场被称为“白条承诺”的风波。
“不回应”惹恼交易所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的承诺态度骤变,随即引发了中体产业股价的大跌,损失惨重的投资者,以及不少业内人士均对公司股东方的行为表达强烈的不满。随着上证所一则公告的曝光,这一场风波背后的故事也更多地浮出水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证所网站上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决定》内容显示,上证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已于8月25日致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要求在8月27日前将五个方面的事项进一步说明并公开披露,其中一个方面为“你单位在2006年12月11日披露的有关股改文件中承诺‘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但在8月22日的公告中又称 ‘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请具体说明:(1)你单位在2006年作出承诺时是否拥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2)自2006年以来你单位为完成此项承诺所做的努力和所采取的措施;(3)你单位目前没有可注入优质资产的证据。”
然而截至8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仍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全部问题逐项进行充分说明。上证所在《决定》中指出,上述行为已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此予以关注。
上证所方面进一步强调,希望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积极配合日常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投资者知情权,立即按照相关的要求,全面完整地提交书面回复并按要求进行披露,否则将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闹剧”背后疑点待解
实际上,在A股市场上,基于大股东进行资产注入或者重组预期,所引发的闹剧并不少。近两年来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ST昌九(600228,收盘价10.47元)的“暴跌惨案”。因此,目前也有业内人士给中体产业贴上了“第二个昌九生化”的标签。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曾经推升*ST昌九股价大涨的赣州稀土借壳预期,是投资者基于赣州国资委方面“模糊表态”的推测而来,但是作为中体产业控股股东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却是在此前明确承诺了进行资产注入,两者情况并不相同。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虽然中体产业大股东在2006年作出的承诺中,并未明确注入资产和时间,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如果不履行的话,应该给出合理有效的原因。虽然上市公司股东未履行承诺情况并不少见,但是像这样对交易所问询不按时回应的,确实很罕见。
王智斌律师进一步指出,中体产业股东方目前披露的主要理由,是没有可注入的优质资产,那么在2006年作出承诺的时候是否有可注入的资产?如果当时有,为何没有按照承诺实施注入;如果当时没有,那么其后股东方是否为实现承诺进行了努力?如果承诺当时没有资产,过去几年中也没有为了实现承诺而努力,那么性质就很不同了,希望监管部门给予重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