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03日讯一个月前,温岭松门镇的张女士和朋友一起去当地一家足浴店消费。店员向她们推荐了会员卡,称办理之后可以享受7折优惠,而且还有会员福利。张女士觉得7折的优惠力度挺划算,于是办了一张会员卡并按要求往里边充了1000元。
前几天,张女士路过这家足浴店,想想自己平时消费的次数并不多,而且过段时间就要住到温岭市区去了,于是想让店家退卡并退回现金。
结果办卡容易退卡难,店家同意退卡,不过需要扣除卡内充值金额的30%。也就是说,这1000元张女士只能取回700元。没有任何消费,就办了一张会员卡,白白扣了300元,张女士越想越觉得吃亏,于是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工作人员向店家了解情况后,店家表示:“扣除金额是折扣费,会员卡上已经明确写了退卡要收30%的折扣费,消费者在办理的时候应该是接受了才办理的。”确实,工作人员发现该足浴店的会员卡上已标明“本卡可退,但将扣除原充值金额的30%折让,遗失不补,损失自负”等字样。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此外,店家规定的会员卡“遗失不补,损失自负”同样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经过协商,店家同意退还给张女士900元,工商部门也对店家的这种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