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9月2日称,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车险费率折扣幅度,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已查明,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及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总计1.1亿多元罚款。
这不是保险业因垄断问题第一次受处罚,只是这次处罚金额较大。如果不是连年因反垄断受罚,保险业估计从来不觉得自己与垄断沾得上任何的边儿。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保险业目前暴露出来的垄断违法行为主要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与保持垄断利润的其他 “垄断者”相比,车险的自律公约受罚更多是因为妨碍了竞争。当然,其出台的目的也的确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对于绝大多数财产险公司来说,车险基本不赚钱,不赔钱即已万幸。承保亏损成了行业的普遍现象——不做,没市场;做了,就是亏钱。
对付承保亏损最直接的措施就是涨价,至少是限制恶性竞争带来被动降价。车险价格协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如果问题只到这里还都好说,无非仅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可实际情况非常复杂。
保险费关联着理赔支出。支出越多,保险费就越高。而保险理赔支出的主要决定权在4S店,甚至是4S店的更上一层:汽车零件生产商。
如果大家能把发改委对汽车零件生产商的垄断处罚结合在一起想,就相对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车险这么容易亏损,为什么车险对价格这么敏感。我绝不认为,车险价格协议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这样的提法仅仅为了说明车险价格协议的出台背景。
简单的链条是:汽车零件生产商-4S店-保险公司-消费者。任何一个环节脱离了掌控,形成自己的暴利空间,或者为了守住固定自己的利润而转移成本,势必会传导到下一个环节,直至最终的环节,也就是消费者。目前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对于上一个环节,也就是4S店环节,不具备哪怕一丁点儿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上游成本完全失去控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润,保险公司必须将成本转移给下一环节,也就是消费者。
在一个正常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该能对上下游均有控制。或者,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上游的博弈,而上游环节若是一个相对有序的市场,保险业相对都容易许多。遗憾的是现实并非如此。保险公司的博弈能力差,不仅体现在车险一个产品上,健康险也面临类似问题。这真是应了那句万能的话:我们都是不规范秩序的牺牲品。人人都可能是施害者,也都可能是受害者。但是,这绝不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说来复杂,基本上就是在再保公司给出的价格上,加上公司的综合成本、预期利润,得到保险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制造业,保险公司对于成本的控制水平还很低。反过来说,如果一种成本能够传导、转嫁出去,那为什么自己还需要控制呢?
车险价格协议此前一直在承担着的角色,就是变相助长了保险公司转嫁成本的作法。这就是消费者最不幸的地方:从生产到销售,所有的环节,都在转嫁成本。而只有消费者,承担了最终的成本。虽然车险价格协议并没有直接造成保险公司攫取垄断利润,但该行为却仍然伤害了消费者。这是实质问题,无论保险业是否认为自己被选择性执了法、是否冤枉、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性,甚至引用国外所谓的“先进经验”要求豁免,这都是无法改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