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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迈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2014年09月03日 15:51    来源: 金融时报    

  私募大军的“转正”之路已经小有时日,不少业内机构的心态也由最初的且行且看转变为现在的坦然拥抱。不过,当这一领域的首部行政立法公布并付诸实施的时候,业内还是引发了新的“兴奋”与激情。

  近日,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联合基金业协会召开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座谈会。熊晓鸽 、裘国根 、张伟等私募机构代表参会并就《暂行办法》施行进行了深度交流。透过这些代表性机构的坦诚分享,记者看到,私募业内人士的行业归属感油然而生,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信心则扑面而来。

  相对于中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阳光私募行业的历史要短得多。2004年,借助信托产品平台,中国特色的阳光私募投资基金初露端倪;2007年被公认为中国阳光私募行业发展元年,一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多元化带来了一股新生力量。不过,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尽管所管理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处于银监会和信托法的监管之下,作为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公司却不得不面对身份模糊、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

  2013年6月,随着新基金法的颁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次被纳入监管,取得了法定身份。今年3月份,基金业协会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牌照,使得私募基金公司持牌经营迈出了坚实一步。

  “现在,证监会颁布《暂行办法》,更是将行业带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相关人士表示。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从创业之初,私募基金行业从业者就非常重视运作的透明化,这也是”阳光私募“一词的最初含义。”上述朱雀投资人士称,如今,《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私募投资基金的阳光化运作进行了规范。

  资本市场纷繁复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很多投资者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与经验进行选择。朱雀投资认为,“以合适的方式,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不仅是阳光私募行业规范经营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暂行办法》做出了很多具体细致的规定,来规范行业的运营。”朱雀投资相关人士表示,首先,《暂行办法》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也从实际出发,认可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

  其次,《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另外,《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进行了规范,以体现此类产品“私募”的特征。

  与阳光私募类似,《暂行办法》对私募股权投资同样意义非凡。这一点似乎也可以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中获得理解。

  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第一次投资浪潮出现在1992年改革开放后,这一阶段主要是海外基金投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未理顺等原因,行政干预较为严重,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失败告终。

  199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国内由此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代表性的机构有深创投 、上海联创、中科招商等。

  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不过,虽然国家出台了以上措施,但在2004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并未得到快速发展,直到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启动,为私募股权投资在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了以IPO为主要的退出方式后才真正迎来发展的春天。2004年以后,很多新兴企业也在私募基金的支持下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适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发展私募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监管上的巨大进步,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对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民营背景的基金将获得平等的市场机会,有利于行业的充分竞争。”上述人士称。

  与此同时,在这次监管层与机构的互动中,一些私募机构对于继续出台后续配套措施的期待也得到充分的表达。

  首先是税收方面。目前推动私募股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是各地的地方政策,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也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对此,有业内机构期望证监会能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以使推动促进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早日出台。

  其次,随着资产管理行业步入“大资管时代”,机构投资人未来将是私募基金的主要LP(有限合伙人),业内机构表示,在监管分工上,期望证监会联合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出台促进机构投资人发展的相关办法。

  再次,随着大量有实力的公司积极向海外大量拓展业务,海外投资及收购等业务日益增多,高净值人士个人移民、子女求学等活动日渐频繁,海外资产投资和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加大,但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下人民币可兑换,这是制约私募基金进行海外市场投资的瓶颈。业内人士期望证监会能联合外汇局等搭建私募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和资产配置的平台,以使私募基金合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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