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焦海洋
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周年。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担负着“抽肥补瘦”、促进社会公平使命的个人所得税似乎没能达成所愿,工薪所得占个税的比重仍然达到六成。可以说,工薪阶层多年来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
“起征点”该不该提高之辩
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领域仅有的两部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自1980年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六次修正。其实三十年来,法律的基本框架本身倒没有多大变化,历次修正大多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起征点的修改。2005年前,工资薪金超过800元的部分就要纳所得税;2011年,这个标准被提到3500元。
三年来,其实一直有人士呼吁再次提高起征点。这当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应纳所得额的起征点在1980年时就是800元,至今还是800元。而800元的实际购买力早已经大大缩水了。对于升斗小民来说,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自然是何乐不为。
但不少财税专家则对此表示不乐观。他们指出:简单提高起征点治标不治本,并可能会由于立法修法的机会被如此简单地用完,而延缓了个人所得税法体制性改革的进程。此外,由于所得税归属于地方而非中央,在地方财政日益吃紧的背景下,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这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方式意味着税源的净流失,而可能在立法博弈中招致更大的阻力。
作为社会普通工薪阶层的一员,笔者在感情上完全和老百姓一道,但也对财税专家的话表示理解。毕竟,每个人都有权改善自己的生活,呼吁个税起征点继续提高,完全是理直气壮的想法。诚然,有人指出这反而会令高工资阶层获得更大的减税好处,因为他们本来工资和应纳的所得税就多。但是,同样数量的货币对收入较低者来说具有更大的效用,所以这种“谁得利多少”的判断不能绝对化。
对一个工资五千元的人来说,按照现行法律他需要纳所得税四十五元。这或许在不少人看来是个微不足道的数目,但若能免去,则对他来说或许意味着一下子多了一两天的饭钱,如何能轻忽。在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法治性、透明性等还不足、大拆大建浪费严重的情况下,片面为了“保税源”而拒绝减税,也是不可取的。
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两大任务
1.不同人群中合理分配税负
有进有退地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是一件即便现在不做、将来也要做的事情。
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第一大任务是在不同人群中合理分配税负,这既包括在穷人和富人之间,也包括在不同的所得来源之间。对前者来说,除了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等基本原理外,还包括对家庭抚养赡养负担重的人相应降低税负。不过,这就必须依靠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综合征纳税体制。
在不同的所得来源之间的分配,指根据产生所得的活动而安排不同的税率,指导原则是奖励对社会有益的活动。对高级别的科技、教育、文卫、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应当免税;对工资的累进税率也不宜过高,如果最高级数的税率超过50%,就意味着相应部分收入的大头被国家拿去,这将影响纳税人懒得去进一步努力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相对“不劳而获”的规模化收入,则可以维持较高的税率,因为这不会影响纳税人努力获得收入的动力。
例如,由于偶然所得的税率一律是20%,而工资薪金超过12500元的部分的税率为30%-45%,所以彩票奖金只要达到几万元,就会出现同样金额的所得,这就出现了“靠工资挣来的纳税多、靠中彩票得来的纳税少”的怪事。而以金融投资而非公司为所得主要来源的富豪阶层所被适用的税率也是如此,而且还有不少节税方法。这往往造成了老板纳税额占所得的比例往往还没秘书高的现象。
2.完善登记体系
完善个人所得税体制的第二大任务是建立严格的收入和财产登记体系。目前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数的六成以上,这说到底是由于对工资薪金等货币收入征税最为方便的缘故。
相比之下,富豪们有更多的手段来规避纳税,如将货币收入转化为股权房产、甚至转移资产到境外等。
有关部门可以说单纯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不是解决之道,但相应地应该对其他真问题的解决拿出改革的路线图,否则就难免周期性地遭遇“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