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8月22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办法》的发布在促进私募基金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新国九条”中,“培育私募市场”作为其中一条,显示出监管层高度重视“私募市场”。另外,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建立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等词语也是首次出现在“新国九条”中。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本次《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了8项修改,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引市场关注,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证监会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办法》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原则,并且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私募投资基金将首试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体现适度监管原则、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等亮点突出,对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具备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