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区办与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规范。办法将进一步提高老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助力老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办法对革命老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把老区科技示范项目资金和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资金归并为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了老区科技示范项目和老区革命遗址维修维护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原则和申报程序,规范了项目资金的涵盖范围、使用范围,并对项目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管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要求,各级老区办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有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和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此前,福建省规定,福建省财政在安排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时,统一将原中央苏区县的补助标准从每县不低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其他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补助标准从每县不低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以进一步支持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