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将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来对信托公司进行打分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已于近日向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级细则》)。根据《指引》,评级要素包括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银监会将对信托公司开展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每个模块的总分均为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但在具体指标中还设定了一些特别条款,载明部分情况存在即扣分,或直接限制最高级别,对于最后评级的确定会产生直接影响。
最严信托评级办法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银监会将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三个方面来对信托公司进行打分,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以合规管理要素为前提,统筹考虑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要素的评级结果。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根据《指引》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促成机构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特别条款:四种情况倒扣分数
值得注意的是,评级指引还把信托公司声誉管理能力列入资产管理要素的一部分,将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品牌建设列入考察项。
有分析指出,这些“加强版”的设定可明显看出当前新一轮的监管重点。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监管方面对于信托业最核心和急迫的要求。
首先,被热议多时的“生前遗嘱”制度引入已进入实质性操作环节,在新的评级方法中被设定了较高的分数权重。
信托公司按要求制定了符合银监会要求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且评估期内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得6分;制定了相关计划,但达到触发条件时未按计划执行得0分。而未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已制定但多次修改仍未达到银监会要求则将被倒扣3-6分。
其次,从新的评级方法可以看出,监管层面对于行业声誉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不但设定了不小的分数权重,也是“倒扣分”条款设定最多的指标。在“资产管理”模块100分总分中,“公司声誉管理”部分占据10%比例,其中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舆情管理、社会责任及品牌建设四部分。
其中遭到客户投诉,且不能及时完善处理,造成公开不良影响且受到银监会处罚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记者向公司核实情况时,信托公司有意回避的;媒体和网络对公司进行负面报道后,不回应或延误回应的扣2分;由于自身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使得行业声誉受到损害的,每一事项扣4分;作为受托人因未尽责任等因素受到诉讼,或导致公司及行业声誉受到影响,资产管理能力受到怀疑的,每一事项扣2分。
再次,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等情况将被倒扣1-4分。
另有一些情况如若出现,“风险管理”模块将被限制最高评级,即不得超过4级,例如持股未满三年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
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等行为,则“风险管理”模块评级被要求不超过5级。
除此之外,监管方面对于关联交易的关注一如既往,新的评级方法中,关联交易规模占比超过40%的将被扣除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