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6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三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税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并且,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公告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信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工信部会同国税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信部、国税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根据公告,工信部将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