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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不会取代传统银行

2014年08月04日 11:15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近期,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与美国LendIt峰会(LendIt Conference L.L.C.)联合主办的“2014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在沪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提供学术支持。会议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与互联网金融征信等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投公司、银监会、保监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部门,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术机构,国泰君安、阿里巴巴、美国Lending Club、英国RateSetter、南非RainFin等中外资金融机构的一百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参与会谈。

  高速发展初期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长期融合、到了特定阶段的产物。近两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P2P平台搭建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成为可能,但促成其迅速发展更为重要的原因则是互联网金融的自身价值。与会嘉宾认为,首先,中国的传统金融始终没有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这就给了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空间。例如,阿里小贷基于自身掌握的企业现金流、交易量等数据,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其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使得支付的价值和重要性大大提升,支付平台可以和基金相结合,形成新的金融产品,支付本身也隐含着丰富的信息,如双方的交易习惯、信用状况等。

  再次,互联网金融体现了民主化的精神,P2P平台给投资者提供了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投资机会,也给个人消费提供了贷款机会,使投资者和借款人的选择更加多样。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搭建之后,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相比于传统金融更低,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快捷配置。最后,当前各界都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而互联网金融在利用大数据上有先天优势,对大数据的搜集、管理和分析,不仅可以促进P2P业务的发展,还可以支持保险业细分风险,提供更精确的保险定价,提高了行业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价值使其业务迅速发展。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统计的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来全球P2P公司的贷款余额几乎每年都要翻一番。根据艾瑞咨询提供的数据来看,从2010年到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的年均增速接近80%,其中,移动支付交易规模的年均增速接近300%,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保险业出现了基于互联网经济发展所需的创新产品,如网络购物退货运费险。以网络销售为核心的互联网保险也在迅速发展,从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来看,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和保费规模都在迅速上升。值得注意的是,与会嘉宾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更多来自于其发展的迅猛趋势和潜力,而不是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始阶段。

  高风险在积累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指出,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基因,决定了其风险远比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本身的风险更为复杂。首先是流动性风险。当前市场上出现了第三方支付与基金相结合的产品,提高了支付账户的活跃程度和盈利能力,使得投资和支付的边界变得模糊,但也带来了期限错配的风险。在货币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大规模的赎回有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其次是信用风险。一方面,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互联网贷款平台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但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的存在,数据真实性、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信贷质量。部分互联网平台还缺乏长期(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另一方面,部分金融创新还须规范完善。部分P2P平台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未有效隔离,甚至出现卷款“跑路”事件;部分P2P平台同时承担筹资、中介和担保职能,但对资金来源缺乏监控,放贷行为也缺乏资本约束,对外宣称“违约率很低”,背后依靠的却是搭建资金池,信用风险不断积聚。

  再次是声誉风险。对金融产品而言,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用高收益作为营销手段,但对风险的揭示并不充分,这样会误导投资者,对全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阎庆民还指出,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还存在新的风险因素。第一,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大数据基础上对信息的分析和挖掘,所以个人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被广泛收集,这对客户账户的安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今年年初韩国就暴露了客户信息大规模泄露的丑闻。第二是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就带来了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本身具有传播面广、虚拟性高等特点,一旦发生网络安全问题,就有可能造成系统性的不稳定。

  并非完全对立

  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迅速发展,但现在来看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大。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指出,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结构面临调整的形势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首先来自于自身资产质量的恶化和盈利能力的弱化,其次,正在逐步推进的利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最后才是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业是长期共存的关系,而不是取代的关系。商业银行可以吸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思维、新技术,例如,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作业效率、更好地拓宽客户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商业银行通过常年累月的积累,拥有宝贵的信贷数据资源,只不过之前银行业通过利差轻易赚取大量利润,不重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使银行业开始重视对数据的应用。此外,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商业银行学习完备的信贷评估体系。

  互联网金融给证券业也带来了一些影响,一是带来了新的交易工具,例如网上交易业务的规模开始上升;二是在理念层面对传统的证券体系提出了挑战。在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已有的体系,包括监管机构、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权威受到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代表了去中心化的趋势。但海通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丁文韬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证券业务的所有板块都有冲击,相对来说专业化程度较低的业务所受冲击较大,例如经纪业务,但证券行业的核心业务如投行、资产管理所受的冲击不大,因为这些业务的核心在于从业者的素养以及复杂的产品设计。

  网贷缺数据支撑

  P2P(即peer-to-peer)指通过网络平台将借款人和贷款人进行匹配,其特点是每个贷款人的投资数额相对较小,聚少成多,共同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供的数据来看,过去五年来,全球P2P的贷款余额几乎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在增长。自2008年以后,美国和英国的P2P贷款也以每年接近80%和100%的速度在增长。

  来自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经济学家Rohini Tendulkar认为,P2P迅速发展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技术进步,技术的飞跃使得通过网络平台向多个投资者进行融资成为可能。二是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公众对于银行业的信任在下降,同时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也更加严格,这限制了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的能力。IOSCO的数据显示,自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和西欧各国的银行贷款余额均显著下降,尤其在西欧,银行部门向非金融部门提供的贷款增长率甚至为负。南非专家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在南非,小微企业很难获得商业贷款,小微企业更多地通过向亲友借贷实现融资。在这种形势下,P2P行业应运而生。英国专家提供的调查数据甚至显示,比例非常高的消费者认为P2P带来的价值比银行更好,未来也会给银行带来挑战。

  中国P2P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国际相一致。国内的P2P机构过去两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末,中国活跃的P2P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自主创业和个人消费,但自去年10月份以来,P2P平台频现倒闭、跑路风波,使得一些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这既是由于中国基础数据不健全,平台间有关欺诈、违约的信息难以共享,也是由于缺乏适当的监管。

  来自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专家指出,中国数量众多的人群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P2P机构在中长期内竞争力的核心恰恰在于对这部分人群进行细分,开发出管理这部分市场信用风险的独特技术。因此P2P的发展严重依赖于大数据的开发与征信系统的完善,然而,当前中国P2P发展的最主要障碍就在于征信系统不健全。

  广义的征信泛指所有放贷机构的贷前调查行为,而狭义的征信则是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当前,为数众多的P2P机构缺乏这样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每个平台之间的信息是割裂、分散的,这使得征信模型的作用大打折扣,因为征信模型需要分析的是结构性的数据。征信模型的失灵使得P2P行业缺乏好的评级标准,损害了行业的公信力。此外,中国的征信系统缺乏一些公共信息,比如法院的判决信息,因此有专家建议应该强化政府的信息披露。

  在P2P机构的信息共享方面,南非的经验值得借鉴。南非的P2P机构已经实现了数据的共享,共享的前提是P2P平台也向信用局提供自身的信贷数据,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额度、每月还款额度以及借款人违约的概率,这体现了征信体系所要求的互惠原则和全面共享原则。

  行业约束替代监管

  和传统金融业类似,P2P行业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包括违约风险、平台倒闭风险、欺诈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以及投资者缺乏经验带来的风险。当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2P的详细监管规则,各方都在期盼监管规则的出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美国LendIt峰会联合创始人Jason Jones等与会专家对监管的思路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并未达成共识。

  首先,监管层应该合理界定P2P机构的性质,即P2P公司到底是一个放贷机构还是一个纯粹的交易平台。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就认为P2P机构是一个放贷机构,因为它涉及到对信贷交易的贷前调查、风险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因此P2P应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信用风险的分担,否则,仅仅依靠公开度、信用度等软约束来确保P2P机构尽职尽责做好风险管理,有些不切实际。对于P2P平台的投资人和传统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投资人只是比存款人多了对风险偏好的选择,二者没有根本的区别。此外,中国的征信条例明确规定,所有的放贷机构应该被纳入征信系统。如果P2P机构被界定为放贷机构,这有利于其更好地利用国家征信系统。但也有专家认为应将P2P定位于信息中介,即P2P机构不能参与借贷活动,也不承担信用风险。

  其次,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理论研究的先行者,谢平认为对P2P的监管不应该参照对传统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不应该有准入门槛、资本充足率等要求,即使有准入门槛,门槛也应该设置得很低,例如美国的门槛就相当低。对P2P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监管,即要求P2P机构将股东、管理者、交易程序等资料公开,强调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起投资者对P2P平台的评价体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对P2P行业实行资本金要求,即使P2P机构倒闭,对客户的投资也应该持续地进行保护,英国新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就对P2P业务做出这些规定。

  Jason Jones指出,中国的投资者普遍希望投资的本金得到保障,然而这种保障很可能和贷款池联系在一起,这会阻碍P2P市场的发  展。然而,中外专家一致肯定了提高P2P行业的透明度、分散投资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投资者有权利了解资金的流向,并且,P2P产品的透明度能够增强客户的信心。分散投资是在中国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行业的约束能在很大程度上代替监管,并且节省监管资源。

  (作者分别系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研究部研究员)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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