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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者资产需300万 如何执行让众机构挠头

2014年07月28日 09:03    来源: 中国基金报    

  本月上旬,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目前争议较多的是个人合格投资者以及相关责任认定问题,业内纷纷呼吁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不少私募机构人士告诉记者,个人合格投资者很难认定,目前一般做法是让投资者出具保证函,但这仍然很难保证私募机构可以免责。深圳某私募合伙人就表示,未来在募集资金的时候,会让客户签字确认自己提供的资产证明是真实的,如果客户涉嫌故意资料作假,例如临时借了300万资金存在银行中开资产证明,那是客户自己的事情,公司也会发布相应的免责声明,但是很难对合格投资者的真实性做出保证。

  上海一家中型私募总裁表示,对于私募如何认定个人合格投资者,需要进一步出台细则,例如投资者应该提供什么材料,公司应该怎样合理怀疑,对投资者尽职调查有几步等。“此外,个人银行存款究竟算不算金融资产?按照监管层界定合格投资者的本意,合格投资者应该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因此金融资产应该是具有投资理财性质资产,比如股票、基金、期货等,这一点需要明确。”

  上海某家私募法务方面人士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他认为,如果投资者在资产证明上作假,则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合格投资者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认定责任集中在私募机构,若募集资金来源是非合格投资者,私募机构不可能只凭一份免责声明就可以摆脱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规范私募机构对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步骤十分必要,需要有进一步配套条例出台。

  不过相关法律人士的解读则认为,在相关细则条例出台之前,私募并不需要承担太多责任。“私募只有形式审查的责任,没有实质审查的责任,这也是目前金融行业通用的方式,形式审查需要表面上的审查,而实质审查则需要对事情的真实性、一致性、完整性做彻底审查。投资者理应对自己所提供的资产证明负责,一旦出问题被查出来,投资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相关人士表示。

  也有私募老总表示,针对私募行业的监管思路,不应该从保护投资者风险的角度出发,而应该尽量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制定相关规则。“私募本来就是非公开募集的一种形式,既然规定投资门槛在100万以上,就没必要再增加那么多其它规定,风险自担就可以了,目前美国对冲基金都已经可以公开宣传做广告,因此没有必要对私募行业进行太多限制。”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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