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钱,家里网络却总是连接不上。投诉答复却是“宽带欠费”。无奈之下,海南省海口市市民贺龙以无法联网进行股票交易为由,将通讯公司告上法庭,但结果历经两审均败诉。
2011年11月,贺龙与某通讯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宽带套餐合同。根据合同说明,“套餐变更、解除均应在业务办理后次月生效,套餐生效前,各成员用户按各自选择的资费执行”。因尚有十来天才到下个月,贺龙便又缴纳了18元网费,用于保证这段时间不断网。
2011年11月30日,贺龙准备上网炒股,却发现无法上网。致电客服,对方称是欠费。经解释后,对方表示会尽快处理,但一直到同年12月3日才连上网。据贺龙自行计算,当天因断网个人所持股票市值损失为19万余元。为此,贺龙将通讯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市值损失。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贺龙提出通讯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贺龙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贺龙家中宽带网络未能连接,客服人员告知因欠费公司中断了网络服务,对此通讯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本案中,贺龙主张的是当天无法上网操作导致其股票损失190699.68元,应由通讯公司赔偿。通讯公司仅是提供网络服务的营销商,即使用户出现网络宽带中断情形,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股票交易,因此贺龙主张其当天的股票损失和网络中断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