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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近期自律监管措施答记者问

2014年07月21日 20:07    来源: 中国网     佚名

  1.近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2家年报披露存在问题的挂牌公司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请介绍一下具体事由?

  答:我司在对挂牌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中航新材、中控智联两挂牌公司的年报披露存在违规问题,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要求。中航新材的主要问题为年报披露形式规范性较差,多个章节出现遗漏应披露信息的现象;而中控智联的主要问题为2012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审定数据不一致,且未及时更正。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业务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是年度报告的编制主体和披露主体,应当对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责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直接责任主体,也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针对挂牌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我司按照《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流程(暂行)》的规定,根据各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责任,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相应自律监管措施,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和记入行为记录档案。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2家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业务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主办券商应当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挂牌公司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上述2家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编制和披露年报过程中,未能尽职履责,应对挂牌公司年报披露违规行为承担督导不利的责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有关规则要求对其采取了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挂牌公司是否存在与中航新材、中控智联相似的问题?

  答:部分挂牌公司也存在年度报告披露形式规范性的问题,或者财务数据披露错误等问题,但是相较于其他公司,中航新材、中控智联问题较为典型。综合考虑到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我司决定对中航新材、中控智联、其主办券商及相关当事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以起到市场警示、防微杜渐的作用。

  目前,我司对部分挂牌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尚在进行中,如我司决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将及时向市场发布。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严格执行我司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请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实施自律监管的情况,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类型是什么,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司高度重视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工作。今年以来,共对6家挂牌公司,4家主办券商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违规行为包括,年度报告调整会计科目或重新审计后未披露前期差错更正,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按关联方事宜决策及披露,年度报告大面积遗漏必备内容,在年度报告中使用未定稿的审计报告,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等。从类型上看,主要是信息披露违规,个别挂牌公司也存在公司治理规定。

  我司在对挂牌公司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注意到挂牌公司出现违规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我司业务规则熟悉程度不高,重视力度不够,"无知犯错,无意违规"的现象比较常见。二是个别主办券商未尽持续督导职责,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报告。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实施自律监管,具体有哪些监管措施,如何敦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确保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司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

  我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理念,重点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加强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引导挂牌公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的原则,严肃处理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起到对市场的警示作用。二是开展常态化的培训工作,提升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对我司业务规则的熟悉程度,增强守法意识,减少"无知犯错,无意违规"。三是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技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

  6.对于在信息披露方面持续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其他中介机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何处罚措施,保证自律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答:本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两家挂牌公司所出现的问题均属于信息披露的形式规范性问题,情节较为轻微。对于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除监管措施外,我司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于信息披露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司将按规定实施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我司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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