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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法治化进程

2014年07月21日 07:10    来源: 人民日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 姜 洋

  期货市场有两个重要作用: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期货市场通过连续不断集中公开竞价,真实反映经济供求变化,为生产企业、贸易商等提供远期价格参考,便于其规避价格风险,并根据价格信号引导供给与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期货市场复杂敏感,影响面广,与参与者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

  经20多年发展,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8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1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60余件,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100多件。以《条例》为核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业务规则为补充、司法文件为支持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期货市场发展与法律制度完善相辅相成。上世纪90年代初,期货交易所众多,市场盲目发展,出了许多问题,国务院于1993年、1998年清理整顿两次,交易所由40多家减为3家,期货品种由40多个减为7个,期货公司从几千家减至100多家。在此基础上,1999年国务院出台《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出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研究开发股票和债券相关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期货市场迎来发展机遇。为适应股票与债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2007年修改《暂行条例》,出台了《条例》,把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商品期货、商品期权都纳入调整范围。2010年以后,相继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随着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及法律制度又提出了新需求:一是一些地方出现非法期货交易,一些交易场所利用期货交易机制进行期货或类期货交易,缺乏规范和监管。2011年起,国务院组织开展了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二是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建设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国务院把建设原油期货市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这两项工作都需要法律保障和支持。因此,2012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为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和推出国际性原油期货提供了法律支持。综上,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紧跟发展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将成功经验固化和提升,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发展。

  加强监管执法有力推动了期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历次清理整顿经验表明,期货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需要集中统一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近年来,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监管经验,形成了一套既借鉴国际经验又反映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比如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和监测监控制度,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以及“五位一体”的监管协调机制等。这套制度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客户资金安全,震慑了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基本做到了风险可测、可控,守住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并成功地抵御了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巨大冲击。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期货市场实现了健康发展,形成了4家期货交易所、155家期货公司、400多家交割库、78万交易者参与的市场格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品种达42个,挂牌交易合约400多个,商品期货成交量连续5年居世界第一,有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不断深化,服务实体经济作用逐步增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符合市场实际,满足了实践需要,期货法立法中应认真总结吸收,以体现我国期货市场的特色。

  期货市场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需求

  一、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期货法。当前,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还有一些体制性、政策性障碍,需要通过立法,消除观念、政策和制度安排方面对利用期货市场的限制,鼓励各类经济实体积极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管理风险。

  二、期货市场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需要期货法。《条例》的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对市场法、交易法的内容规定较少,而期货市场一些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如强行平仓、强制减仓、中央对手方等,也需要提供法律保障。

  三、维护交易者权益需要期货法。《条例》对交易者权益维护已作了许多规定,但对期货交易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内容规定甚少,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实行的适当性制度等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借鉴吸收。

  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期货法。期货市场对外开放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开放政策、法律环境、跨境监管执法机制等,《条例》对此基本未作规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凸显了完善期货法律制度、健全跨境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和跨境执法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期货法为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五、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期货法。我国已有商品、证券、利率、汇率等场外衍生品,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势头较快,由于法律制度滞后,其核心交易机制如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履约保障机制的效力,以及与《物权法》《破产法》等法律协调问题悬而未决,影响了场外衍生品创新发展,需要在期货法中确立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使其交易活动有法可循。

  制定期货法的几点建议

  一、期货法统一规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场内和场外衍生品具有许多共同的基本特征,对市场主体管理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均应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以明确规则,实施统一监管,避免监管套利,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坚持现行期货市场有效的基本制度。我国期货市场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立法的实践和制度基础,建议认真总结归纳,在期货法中固化和提升。

  三、完善制度安排,促进期货市场发挥作用。建议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重要位置,细化相关制度,鼓励利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从事风险管理活动,支持经济实体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同时,针对我国是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研究借鉴美国等境外法律规定,在期货法中对涉农期货发展做专门规定,更好地服务“三农”。

  四、完善纠纷处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期货纠纷专业性、时效性强,需要在法律中有详细的规定。建议在期货法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处理内容集中作更为全面系统的专章规定。同时,建议借鉴发达市场法律和监管实践,增加新的监管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以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充实场外衍生品及期权交易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G20提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要求,重点包括:能集中交易的尽量集中交易;能集中清算的尽量集中清算;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建议在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规定核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际立法趋势,充实场外衍生品相关制度。此外,建议深入研究期权交易的特点,细化期权交易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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