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曝出四起上市公司利润造假丑闻。先是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3.44亿元;接着莲花味精被查出两年虚增利润4.944亿元,康芝药业确认两年虚增利润共计626余万元;然后是新中基通过设立隐形空壳公司,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虚增或虚减利润。
有专家指出,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能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建议修订《证券法》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支持投资者依法进行民事诉讼索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除了上市公司,为财报背书的审计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曝财务造假
新中基7月7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新中基财务造假的秘密。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新中基2006年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至2011年,通过虚增成本的方式,虚减利润共计达1.1亿元。证监会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时任总会计师吴光成等7名高管给予警告,并处3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康芝药业曾于2013年被前任审计总监实名举报财务造假,今年7月1日康芝药业收到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一是康芝药业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年利润156.81万元;二是康芝药业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和2012年利润分别为238.5万元和230.79万元。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康芝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6月14日莲花味精因为虚增收入、信息披露违法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96亿元的诉讼事项;2007年,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1.944亿元;2008年,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利润3亿元,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披露涉案金额2.7亿元的诉讼事项。这就意味着2007、2008连续两年,莲花味精虚增收入达4.944亿元。
南纺股份更是因连续5年亏损,连续5年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以此“保全”了上市资格。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处以警告以及行政罚款50万,给予12位相关负责人“警告和3万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
投资者诉讼维权艰难
目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上述四公司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已基本接近《证券法》规定的上限。
有律师指出,现有《证券法》对违规行为过于“仁慈”,尤其是对虚假陈述、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现有处罚标准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在《证券法》修订时,亟须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一些上市公司东窗事发后的违法成本与其违法收益间很不匹配。如莲花味精,刨除虚增的利润,其2007年和2008年实际上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如果没有财务造假,公司早已“披星戴帽”。又如南纺股份,如果扣除虚增的利润,其2006年至2010年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正常情况下,早已难逃“退市 ”命运。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得以保壳,在退市制度面前蒙混过关,受到的仅仅是几十万元的罚款,激发了业内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低的热议。
当然,行政处罚仅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一,行政处罚之后部分投资者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于6月中旬就南纺股份造假一事代理股民在南京市中院办理了诉讼立案手续。她指出,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证监会处罚只是公司的违规成本之一,受到损失的股票投资者有权向造假者主动索赔。只有自己主动行使民事权利才有机会获得赔偿。股民进行索赔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遏制造假。
对于新中基虚假信息披露给股民带来巨大的损失,有证券维权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鉴于新中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以依据处罚决定启动诉讼程序。
不过,由于造假行为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的时间间隔太长,很多股民早已离场或放弃维权。而且,不少股民对是否维权存在严重分歧:有些主张委托律师集体起诉索赔;有些则认为如果索赔,公司股价下跌损失更大,何况索赔周期太长,最终能够获得多少赔偿难以确定。
据了解,在成熟的海外资本市场,由投资者发起的巨额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根据现有规定,受损股民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能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加之取证艰难、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抑制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在A股历史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投资者维权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包括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蓝田股份案、东方电子案、万福生科案等在内,受损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案例也就10起左右,而且,几乎都是历时数年之后才最终获判胜诉。
完善制度严惩造假
除去IPO阶段造假行为的绿大地、万福生科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已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其中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违法成本低是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应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修法,凡是在信息发布文件上签字、背书的高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成熟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财务造假的惩罚非常严格,有的直接挂钩退市处理,还有严厉的问责和赔偿机制。世通和安然事件曝光后,不仅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支付巨额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也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为对上市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审计机构总是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到底是专业不及格还是职责不过关,值得深思。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中基2006年至2010年的年报均出具了无保留事项标准审计意见。唯一的一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是信永中和针对2011年新中基的年报,也正是因为如此,公司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7月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业内人士指出,退市新规一旦成行,将对那些企图进行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起到极大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