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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财务造假顽疾须用重典

2014年05月23日 07:1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万晶

  南纺股份因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被证监会处罚,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热点。连续五年财务造假,累计虚增3.44亿元利润,被处以警告以及行政罚款50万,相关责任人被处以数十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及警告处分。南纺股份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过低引发市场担忧。现有《证券法》修改在即,亟须提高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除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证监会对南纺股份做出处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证监会给予南纺股份50万元罚款,已基本接近《证券法》规定的60万元上限。

  但是,50万元的罚款与3.44亿元的虚增利润形成鲜明对比,引发了业内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成本的热议。不少律师表示,现有《证券法》,尤其是对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规定的罚金限额过低,相对于通过财务造假博取的收益,这些罚款不过是九牛一毛,如此低的罚金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在《证券法》修改时,亟须提高财务造假的处罚标准。

  按照现有《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不仅上市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有权向造假者进行索赔并获得赔偿。据了解,已有律师开始受理投资者索赔申请,准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但目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取证艰难、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抑制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司法机关在审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时,常常又受到地方政府及上市公司影响,难以做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中小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比较艰难。

  在成熟的海外资本市场,由投资者发起的巨额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手段,效果非常明显。美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财务造假的追溯性惩罚非常严格,有的直接挂钩退市处理,问责和赔偿观念也深入人心。世通和安然事件曝光后,公司轰然倒下,相关责任人不但支付巨额赔偿,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公司法》与《证券法》亟待同步修改,增设股东权益保护的专章,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操作中,应进一步完善证监会的行政稽查与处罚机制,推动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配合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从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看,未来投资者维权会得到更多支持。证监会相关人士曾公开指出,正大力推动投资者诉求的多渠道解决。鼓励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者服务组织和专业调解组织,把公益性调解与投资者服务有效结合起来,特别是与开展征求代理权、代理诉讼等结合起来,与推动建立投资者赔偿体系结合起来。此外,要建立市场主体主动赔偿、多种先行赔偿、制度性救助性补偿以及强制赔偿机制,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赔偿基金。

  无疑,除了投资者的民事申请索赔之外,对财务造假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真正提高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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