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界期盼已久的监督管理办法终于出炉意见稿。7月11日,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3年6月颁布新修订的基金法之后,监管层首次出台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合格投资者较为重视,投资者的门槛明显提高。私募人士表示,此举能有效防范风险,但或许会因此短期内仍然选择留在信托通道,而不会发独立产品。此外,《办法》对违规行为尤其是内幕交易规定了更严格和明确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门槛明显提高
《办法》颁布后,私募人士表示,“已经等待太久”。
据悉,在2013年2月,证监会曾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由于之后股权投资基金被划归证监会监管,因此,老办法被搁置,导致私募等待了一年多的时间。
此次《办法》出台,私募人士认为,一大亮点是对合格投资者非常重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这意味着,如果要投资私募独立发行的产品,投资人必须达到以上门槛,私募也要对投资人进行合格投资者的筛查。部分私募人士认为,这一要求与当前的集合信托计划相比严格很多。
目前集合信托计划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或有”要求,要么投资人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要么投资人能够证明,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在其认购时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或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由于提供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比较麻烦,目前信托普遍选取前一个条件——投资额达到100万元。
上海一位私募人士表示,在中国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提供很麻烦。投资人可能因此而不愿意投资私募产品,私募也可能没有能力对财产和收入进行证明,导致私募的独立发行受阻。北京一位私募人士表示,目前信托、券商作为通道的费率已经降了很多,短期内可能还是选择借助信托和券商通道发行产品。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此严格的投资人门槛,能有效防范风险。如果合格投资者的风险辨识能力更强,挑选的产品也更符合其投资渠道,因此,此举实际上是保护投资者。
私募基金研究人士认为,从《办法》来看,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之重视,不仅仅体现在对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有要求,而且,在资金募集方面,也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这一条保证了前面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证监会此举有意杜绝目前大量存在的团购买信托、凑钱买私募的情况。”一位券商的私募研究员说。
加强对私募投资运作的监管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投资运作的监管。在投资运作上,《办法》要求,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利用基金财务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等等,总共有九项行为被禁止。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是内部产品利益输送,例如:利用其它产品为某一只产品“抬轿”,而被抬的产品内的资金,可能是私募自己的钱,或者是与公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然后分成。以上规定把这些违规行为明确列入禁止之列。
在法律责任上,上述违规行为《办法》都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三万以下的罚款,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的行为,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在2013年2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单列。上述研究人士认为,这也说明监管层对内幕交易更加重视,并有了更明确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