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需各司其职
韩 冰
纵观世界各国的城镇化进程,金融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助推和支持作用。而从我国现状看,新型城镇化建设初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来源。
城镇化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5至10年,且多数为公益项目,这对保持流动性和追求短期盈利性的商业银行无法产生吸引力。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不同的筹资主体,发挥其独特的信贷支持作用。
政策性银行应发挥基础设施建设引领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近期已成立专门的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为城镇化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农业发展银行则需进一步拓展支农职能和业务范围,突破过去粮棉油收购等传统业务的局限,在农村基础设施、农田水利管网建设等方面加强信贷投入。
国有及股份制银行应发挥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全力支持拟搬迁改造的老城区企业,为企业量身定做包括信贷、结算、理财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另一方面应支持城中村改造型和小城镇集聚型的新社区建设,以及在社区周边的城镇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推动人流和资金进一步向小城镇聚集。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发挥支持“三农”的基础性作用。在支持农户自筹建房资金的同时,还要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拓宽业务范围,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另外,支持涉农企业开发具有生态特色的农业庄园和休闲式度假农庄,也有利于引领涉农旅游产品向高端发展。
信托机构可以尝试“金融下乡”,支持土地流转。通过引入信托制度构建“土地看护人”机制,可以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另外,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还需要拓宽融资模式和渠道,构建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政府可尝试发行专门的城市建设债券,募集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允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面向城镇化建设发起专项私募基金,运用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等方式募集城市建设资金。
在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信贷支持力度的同时,相关配套建设也亟待跟上。
一是需要完善城镇化建设的承贷主体。政府应根据城镇化建设需要,向一些实力强、资质高的平台公司赋予城镇化建设开发职责,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注入优质国有资产等方式增强平台公司资产规模,夯实引资筹资基础;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民营资本入股公司,创新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参股模式,使其成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化建设的载体和媒介。
二是搭建农村土地资源交易平台。尽快完成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五权确权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机制,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贷款融资提供足够的抵质押担保资源。
三是进一步完善信贷激励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在信贷激励方面,应加大引导力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财政资金存款存放、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资源倾斜。在风险补偿方面,政府应注资成立专门担保机构,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信贷资金提供担保。另外,还应建立农村“五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投放的农村“五权”质押贷款坏账损失,可由银行和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
(作者系青岛银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