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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2014年07月11日 15: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记者蒋柠潞) 今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邓舸介绍,该管理办法总共十章,41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等。

  暂行办法明确私募基金投资范围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同时,借鉴国际经验,该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和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界定;二是规定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并从衔接已经建立的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考虑,规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而且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第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第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植物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第四是侵害、挪用基金财产;第五,泄露因植物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第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第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第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常交易活动;第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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