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记者从高明区法院获悉,日前,家住广州的董某银行卡并未丢失,却发现卡中的万余元存款被人异地盗刷。对此,他认为银行方面存在重大疏漏,遂诉至法院。高明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银行方面对董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需赔偿8193元给董某,银行不服遂提上诉。
今年3月22日早上,睡眼朦胧的董某,刚起床就随手点开手机上看了一条新信息,却被该信息内容惊醒。其信息提示3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董某所持有的大通银行工资卡在湛江市被刷卡6次,总共取出人民币11600元。董某随即通过电话办理了账户冻结,并去公安局报了案。董某认为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从未丢失,但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取,证明大通银行的交易安全存在缺陷,故将大通银行佛山高明支行告上法院。
董某表示,他的信息资料和存款都是由大通银行保管,大通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由于大通银行没能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通银行则辩称说:“董某该卡的绝大部分交易是通过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进行的,而且是凭密码交易,故其应对凭密码交易的工资卡交易承担责任。
高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银行有条件提供却未提供交易卡盗刷时的视频资料,致使无法查证交易卡与董某手中真卡是否一致,作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故认定交易银行卡是伪造的。
银行作为发卡机构,理应具备识别真伪卡的技术能力和硬件设施,并保障客户的交易安全和防范伪卡交易,本案中大通银行没能有效防止伪卡交易,存在交易安全漏洞,故应对董某损失承担七成责任。
董某对银行卡密码负主要保管义务,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应推定持卡人董某保管密码不善,对本案承担三成责任。
(文中所涉银行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