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开放及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7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永兴分级债券发起式
场内基金简称 银华永兴
基金主代码 1618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7月17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7月17日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4年7月18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14年7月18日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原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永兴A份额自第三个开放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永兴A 永兴B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代码 161824 150116
该分级基金是否在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2014年7月17日为永兴A的第三个开放日,即该日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7月18日(含7月18日)起本次开放结束,自该日起不再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永兴A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下同)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永兴A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永兴A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永兴A不收取赎回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5.1.3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永兴A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永兴A份额第三次开放日即2014年7月17日办理其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3、对于此次开放日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此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本次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2014年 7月17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6日。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0.5%。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6日期间,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
以公告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为例,计算结果为年收益率(单利)4.7%。如本次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2014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以该日执行的利率为准。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7、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