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据 《21世纪经济报道》7月9日报道,“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 【2014】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对于上述消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从人民银行某分行人士处得到证实。同时,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同业部门人士也向记者表示,该分行亦从总行得知,178号文确实已经下发。
对178号文的下发,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表示,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并提高同业业务的专业化运营程度。
二级分行以上可开结算账户/
今年5月16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178号文则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 “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同时,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在具体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的,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并提高同业业务的专业化运营程度。
已有银行上交同业专营方案/
在127号文下发当天,银监会也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在业内人士看来,140号文主要是强调年初监管部门要求的银行同业业务实现专营部门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了解到,一些小银行目前已经成立了同业专营部门,方案出来后无非就是将一些分行的业务收回总行。
某城商行北京分行行长告诉记者,该行针对同业专营部门的相关方案已经上报给相关部门。据其了解,也有其他银行已经上报方案。“我们方案主要就是成立同业专营部门,分行的同业人员归属总行,作为(总行的)分支在分行经营业务,同时,利润也会适当分给总行一些。因为城商行规模较小,所以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运行。据我们了解,由于大行分行规模较大,所以还在申请分行权限。”
此前某大行人士曾向记者表示,大行和小行还不一样,因为大行这块业务的规模比较大,集中管理还是可以做到的,但是集中到一个部门做业务,既管又做,就不太可能。
业内称会陆续出台细则/
昨日,关于178号文的消息一经传出,便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相当于对127号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
那么,178号文是否对同业专营制度有所松绑呢?
对此,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人民银行的文件主要是规范账户设立,并未涉及具体的业务运营模式,178号文和140号文都是对127号文的补充和细化。
上述某股份制银行分行同业部门人士也表示,178号文是对同业账户做一个规范,对127号文有一定的补充性。178号文与总行有专营部门不矛盾,不是说没有这个专营机构,二级分行就可以开立账户,这个权利仍然需要总行授权,现在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成立专营部门有一定好处,从管理上来说要更规范一些,可以减少一些操作上的风险。
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央行文件和银监会文件,对于银行来说都必须要服从。“现在出来的五花八门的同业业务,很多是银行为了绕开监管。一些监管条例使得银行把一些业务放到同业业务中,同业业务成为监管套利的一个渠道,未来可能会变成监管层和银行之间的博弈工具。监管层会按照‘实际重于形式’来监管,但是不排除银行在同业项目下会开发新的业务,做大之后,监管层又会出台新的文件。”
杨驰预测,监管机构将针对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完善业务治理体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操作细则,推动商业银行资金从表外回流表内,增加可贷资金,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缩短融资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