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升级同业监管
昨日记者从多家银行获悉,上周各家商业银行收到旨在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文件(下称178号文),作为127号文的补充。文件重申,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
据了解,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下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分析认为,“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 “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具体而言,对建立在分支机构基础上的结算性同业业务较大,许多代理结算性业务将无法开展;而对“买入返售”等投融资性同业业务实质影响不大,但为后续的监管核查理顺和搭建了平台。
“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有利于在业务治理体系方面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并提高同业业务的专业化运营程度。”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杨驰认为,此前,五部委127号文已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银监会办公厅140号文也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预期监管机构将针对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完善业务治理体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操作细则,推动商业银行资金从表外回流表内,增加社会可贷资金,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缩短融资链条。”杨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