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意见亮点之一就是证监会明确表示,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这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证券市场的活力来自于投资者积极的投资行为,但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证监会主席肖钢此前也表示,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侵害。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
尤其在上市公司面临退市之时,中小投资者天然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构建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直以来也是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2013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升到国务院层面,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构建了九方面八十多项政策举措。今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而在最新版的退市制度意见中,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被作为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体现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例如,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等。
在制度设计层面最大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必须还要完善法制环境,例如,在《证券法》修订中,可以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可研究推动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的制定,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法律制度。此外,要继续完善诉讼维权的法律依据,完善有关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增强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操作性。
目前,成熟市场大都设立了投资者保护法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197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依据该法案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德国1998年制定了《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法案》,欧盟1997年制定了《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
相信随着退市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妥善的保护。而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在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的同时,也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但是,在完善退市制度的过程中,投资者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投资者权益不是为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买单”,投资者还是要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意识,要自行承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