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友利控股(000584)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友利控股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公司与关联方双良锅炉公司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未依法予以披露,而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和警告,并被处以罚款30万元;公司高管人员李峰林、程高潮、牛福元受到警告,并被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2012年,友利控股控股子公司双良氨纶与关联方双良锅炉交换承兑汇票1650.83万元,出售承兑汇票给双良锅炉6801.46万元,全年累计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有关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共计8452.29万元,占友利控股2011年经审计净资产165290.07万元的5.11%。对上述关联交易,友利控股未依法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四川证监局决定责令友利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给予李峰林、程高潮、牛福元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友利控股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友利控股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2013年7月31日友利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首次披露公司六方面存在违规情况、被责令整改,其中包括这次被处罚的巨额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时隔一年友利控股受到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证监部门对信披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不断加大。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两位律师对在2013年4月23日到2013年7月30日之间买入,并在2013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友利控股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其管辖法院是成都中院。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友利控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经律师免费审核后,对符合索赔条件,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