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给司法局的行业会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而现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需要缴纳的职业风险金,目前很多是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因此,这部分职业风险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从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不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朋友A是甲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问我: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职业特点,在办案过程会发生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些费用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如何扣除?按照国税总局2012年53号公告之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以朋友A所建立的甲律师事务所为例,计算一下他们2012年营业收入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他们所共5个合伙人律师A、B、C、D、E,出资比例分别是30%,25%,20%,15%,10%。律所聘请了3位聘用律师,5位律师助理,两位行政人员,其中一位兼任出纳,会计由合伙人律师B兼任。事务所规定聘用律师可以按照60%的办案收入提成,办案费用自理。合伙人律师一律不领办案提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但还是要给每个合伙人律师独立核算。假设2012年该律所共实现营业收入800万元,其中5位合伙人律师收入分别是210万,170万,140万,110万,90万元,三位雇佣律师共实现收入80万元,其中一位是30万元,另两位分别是25万元。而2012年共发生开支654万元,其中不得扣除和需注意扣除的总金额为11万元,则该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经过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157万元。
根据5位合伙人律师的出资比例,每人分别取得的利润总额为:A为47.1万元;B为39.25万元;C为31.4万元;D为23.55万元;E为15.7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2012年度A实现营业收入210万元,其个人扣除费用标准为50×8%+50%6%+110×5%=12.5万元。则B为10.万元;C为9万元;D为7.5万元;E为6.4万元。
则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允许税前列支的在律师扣除的部分以外归结到每个合伙人律师名下为11/5=2.2万元。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全额扣除。再加上每位合伙人律师参加律协举办的培训,承担培训费1.3万元,依然低于每个合伙人律师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也均可在计算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至此,我们可以算出5位合伙人律师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A=(47.1+20-2.2-1.3-0.35×12)×35%-1.475=19.315万元,B为16.5675万元,C为13.82万元,D为11.0725万元,E为8.325万元。
请注意,这些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按照比例调整,一般是在年度汇缴申报的时候才要求做以上调整。每个月预缴申报时,按照律所会计制度先按比例分配所得,到年度终了,才能知道该合伙人共实现多少营业收入,发放的员工工资是多少,可以扣除的个人费用为多少等具体数字,才能进行最终年度的汇总清缴。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