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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开闸 员工持股总数不得超总股本10%

2014年06月21日 07:0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持股资金可以来自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股票可以来自上市公司回购、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合法方式

  ■本报记者 侯捷宁

  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员工意愿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金可以来自员工薪酬或以其他合法方式筹集,所需本公司股票可以来自上市公司回购、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自愿赠与等合法方式。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履行相应程序。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同时,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短持股期限为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

  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在对员工持股的监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实施。(下转A2版)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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